近日,武汉市依据《行政强制法》清理了11项地方性法规,其中有一项是免除水费滞纳金。
虽然这些清理措施,还需要最后通过人大审议,不过,可以想见,这些措施一旦付诸实施,还是踏踏实实地惠了民。仅以水费滞纳金为例。被水费滞纳金“烦心”过的市民恐不在少数。或许有恶意欠缴水费的,但就居家过日子的老百姓来说,大部分还是因为忘性大。一忘不要紧,拖得越久,滞纳金越惊人,天价滞纳金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出现过。受滞纳金“烦”过一次,月月提心吊胆,所以滞纳金的问题在很多城市都被提出来“议”过很多次。
目前就国家法律层面来说,对滞纳金的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作为“土办法”,在各个地方,滞纳金被滥用很常见,也不尽相同。除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滞纳金外,垄断企业也常随心所欲设滞纳金,各个地方情况不同,水费,电话费、网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取暖费甚至物业费等都有可能带上“滞纳金”的尾巴。
对于设置一方来说,滞纳金的好处不言而喻,一是敦促每月收入按时到帐,二是还能带来额外收入。不要小看这个收入,四川一位人大代表2010年曾为当地水费滞纳金算过账,用户缴纳滞纳金标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倍,超过公积金贷款利率的53倍,天价滞纳金远远高过本金的并不少见。
正因如此,有些垄断企业并不因为罚款而对用户履行告知义务,任由滞纳金涨成天价,因此招来非议,也就在情理当中。
但是由于滞纳金分属不同的管辖范围,只能逐个领域分头解决。2008年,公安部就曾对滞纳金有过限制和取消的明文规定,而此次武汉市取消水费滞纳金等收费,也是因为《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回过头来说,设置滞纳金,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略带点惩罚性,防止恶意拖欠,并不是全无道理。但是,凡事需按规矩办事。如果象有的小区,连物业费都规定一个期限,逾期就收滞纳金,多少有点霸道。而象某些垄断企业,强话语权的单位或企业,为自己管理方便和利益自便设置滞纳金,以“合约”的形式出现,却没有实质的“商谈”作为,也难免“霸王条款”之嫌。而这些,都不在《行政强制法的》范围之内,但愿此次水费滞纳金的取消,能开个好头,各色滞纳金,能不能收,怎样去收,逐一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