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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村环境管理瓶颈 农村法律、法规不完善

时间:2011-11-01信息来源: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农村环境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近年来重点推进的环保领域。从当前实践来看,农村环境管理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如何通过加强依法行政来推动农村环境管理工作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农村环境法律、法规,使农村环保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主要是针对城市、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制定的,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环保虽有原则性规定,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排放标准还存在空白,已不能适应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农村环境管理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环境保护法》未提及农村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未涉及农村生活污水防治,使农村生活污水成为法律“真空地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但当前地方法规严重滞后,全国农村每年2.8亿吨生活垃圾大多属于随意倾倒;对于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也使得相关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目前农村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目前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适用范围只针对集约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于规模以下养殖场或养殖户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环境标准,给实际监管带来困难。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应结合农村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农村和农业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加快制定修订速度,使农村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察,使农村环保有法能依

环境执法监察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检验政府环境管理水平和效果,可以检验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是否到位。而长期以来形成的环保城乡差距,使得农村环境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村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发挥作用。

这种能力不足首先表现为农村环境监管机构不完善。目前多数省级、市级环保部门还没有负责农村环保的专职处室,县级及以下基层环保部门力量更为薄弱,95%以上的乡镇没有环保机构。

如河北省某市所有区县级环保局均没有专职负责农村环保工作的部门,农村环保工作职责划分不统一,有的在自然生态科,有的在污控科,有的在环境监察大队,还有的县在人事股;全市10个区县环保局中有3个环保局没有专职农村环保人员。

能力不足还表现为执法监察能力欠缺,农村环境管理缺乏必要的监测、监察设备和能力,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在现行体制下,应完善和加强县一级农村环保监察机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明确负责部门,通过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数量和培训机会、完善硬件设施来加强执法能力,使农村环境管理有法能依。

而作为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督察,保证农村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则是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开展农村环保工作最实在、最直接、最有效的着力点。

三、提高涉农规划环评执行率,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参与决策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常反映,由于不掌握主导权,造成对许多农村环保工作难以有效介入。例如:农业面源的治理涉及到化肥、农业、农膜等生产资料的使用管理,这往往属于农业部门职能范围;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涉及水源地选址、建设属于水利部门职能范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工程属于建设部门职能范围等。那么,是不是各级环保部门只能被动开展农村环保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也已于2009年颁布实施,这是法律赋予各级环保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只要对各级政府部门重大涉农规划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规划环评执行率,做到有法必依,就能将环境保护纳入农村经济政策目标,从而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参与决策作用,避免成为看客的尴尬。

农村环境管理任重道远。只要我们能在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等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使依法行政既成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工作时的有力武器,又成为广大群众和舆论监督政府是否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客观准绳,就必将有力推动农村环保事业的大发展。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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