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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提高柴油车排放标准
作者:   时间:2012-07-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执行压燃式汽车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即柴油车)禁止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符合国Ⅳ标准的新购压燃式汽车,由乌鲁木齐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据了解,由于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要求比国Ⅲ标准低30%~50%,乌鲁木齐市所有汽车均实现国Ⅳ标准排放后,将对机动车污染减排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乌鲁木齐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乌鲁木齐市将对柴油车实行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原则,新购置柴油车执行国Ⅳ标准,已落户且申领环保标志的本市柴油车和外地转入车继续执行国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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