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主要应用在口岸查扣的疑似固体废物物品的判定,以及国内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两方面。进口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不可逾越的一步,是判断货物样品是否为正常产品或商品。笔者总结多年鉴别工作经验,提出几个问题在这里和大家探讨。
一、物质生产有意与非有意的判断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要求,废物和非废物综合判断流程中首先考虑物质是不是有意生产。面对已知生产流程产生的物品,不难分辨物质的产生是有意还是无意。但面对未知来源物品或复杂物品的鉴别时,较难分辨是有意还是无意生产。有意或无意属于主观判断范畴,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需要通过鉴别工作找出有意还是无意的证据。
那么,如何把握物品是有意生产还是无意生产的呢?一看生产目的,生产目的明确,得到的产品自然明确;二看生产流程的控制,有目的的生产一定是围绕得到主副产品进行工艺控制的生产;三看产物质量,有控制规范的生产一定是为了得到满足质量标准或规范要求的产物。肯定了这三点,便可以判定物品应该是有意产生的,不属于废物。否则,就很有可能属于废物。例如,高炉炼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得到铁水或生铁,炉料配制、工艺控制、设备定制等都是为了得到符合要求的铁水或生铁。那么,此时铁水或生铁是冶金产品,而产生的高炉渣则不是生产的目的和进行工艺控制的产物,高炉渣不会有质量控制指标(不能与成分及其含量范围相混淆),高炉渣属于固体废物。由此可见,将鉴别物品产生来源这三点分析清楚了,鉴别物品是有意生产还是无意生产就基本清楚了,此时有意或无意才能作为判别物品是废物或非废物的重要依据。
对于工艺流程环节复杂、产生较多副产物中的某种副产物进行废物鉴别,准确把握上面三点并非容易,需要从更广泛的范围进行综合判别。例如,原油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渣油,渣油进一步提取燃料油和润滑油之后的沥青,对渣油和沥青就不能简单地以有意或无意产生来进行判断,需要考虑行业的通行做法和市场需求。若产生量很大、有稳定市场需求时,就不能判为废物。在我国渣油通常属于炼油中间产品,也是进一步催化裂化炼各种油品的原料,有些大型炼油厂每年都要进口数百万吨的渣油原料,沥青也属于传统的炼制产物。
二、鉴别过程中产品类标准需慎重使用
1.使用相关产品标准的前提是确定鉴别物品的基本类别。比如,使用铜精矿或锌精矿标准的前提是鉴别物品属于同类矿物,具有矿物的基本成分、含量和物质构成特性,其产生过程还应符合矿物采选业的生产特点,不能仅以某一含铜含锌渣中有价元素的含量达到精矿标准要求,便将精矿标准作为判定样品为矿物的依据,否则会导致大量含铜含锌有色金属废物归为精矿的情况发生,显然不正确。
2.不符合产品标准或规范也不一定就属于固体废物。有些矿产品、初级加工产物、粗产品、半成品或过程产物很可能没有可适用的标准或质量规范。例如,橡胶加工过程环节多、品种多、配方多、形态多,在硫化工序之前均可能产生初级原胶、生胶、混炼胶等产品或副牌胶,在这些环节也可能产生同类废料,如挤出的焦烧料、裁剪的边角料、机头料、严重污染料、落地回收料等。在这种情况下,辨别废物和非废物非常棘手,多点取样和选取代表性样品就非常重要。同时,在缺乏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企业标准要求。
3.不能因为满足质量标准就否定物品的废物属性。一个满足质量标准或部分标准的物品,完全有可能由于其他原因成为废物。例如,有些工业产品往往不是由于成分及含量不符合产品要求而成为废物,可能是由于剩余量不足而成为废物,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的缺失而成为废物,也可能是因价格的异常波动或流通受阻等原因而成为废物,还可能是因政策的不确定性而成为废物。这些情况体现出产品和固体废物之间的相对性,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相互转化,因此,鉴别时面对委托样品,亦难以应用和完全体现出这些情况。
4.在应用产品标准或规范作为废物属性鉴别的判断依据时,应尽可能使用社会公认的标准或规范,包括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特定情况下也可使用企业标准和生产规范。例如,对某些特定的化工副产物,当产物及其生产工艺没有行业可借鉴的相同或类似的工艺时,便可借鉴特定规范作为分析判断的参考依据。
5.为避免和减少误判,应用标准或规范作为判断依据时,还要与其他方面一起考虑。
三、生产中的过程产物最难鉴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固体废物概念中,虽然体现了固体废物最本质的两个方面,即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和被抛弃,这两个特点特别适合对消费产品类废物和终端产品类废物或需最终处置废物的判断,这方面容易理解和把握。但该法律定义也存在明显不足,即对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副产物、过程产物或回收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适应性并不强。
过程产物的原有利用价值是什么?这一点较难理解,如果仅以可作为原料使用来衡量,就难以得出固体废物的结论。因为几乎所有固体废物都可找到合理的利用方式和途径,而固体废物可利用性也是形成废物监管者和贸易者之间矛盾纠纷的症结。物质或物品是否被抛弃更难理解,被弃掉实际上是产生者的行为,鉴别过程除非掌握鉴别物品被抛弃的明确证据,否则几乎不可能对鉴别样品产生的行为方式进行判断。但实际中的确存在被抛弃的行为,尤其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废物的行为,这也是物品鉴别过程中很少能直接应用废物的法律概念进行判别的根本所在。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