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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城市负责人将被约谈
作者:   时间:2020-05-07

 

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将被约谈。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约谈办法》)在做出上述明确表述的同时指出,约谈对象既包括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同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也可以是被约谈对象。

 

《约谈办法》指出,地方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或将启动专项督察。

 

根据《约谈办法》,出现9种情形,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将被约谈。这9种情形是,(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二)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四)行政区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关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八)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九)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办法》指出,出现上述9种情形中的第二种情形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可以约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除约谈政府负责人外,《约谈办法》说,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重点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地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根据《约谈办法》,约谈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持。需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的,一般由生态环境部分管部领导组织约谈。

 

《约谈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当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约谈会议。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为规范生态环境部约谈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约谈办法》正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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