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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河(湖)长制工作步入法制化
作者:   时间:2019-05-06

 

4月29日,贵州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河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河湖长制工作予以法制化,规定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贵州省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共有556条,长度10公里以上的河流达984条,保护和管理难度很大,涉河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此,《条例》明确了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将河(湖)长制法制化是该《条例》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部门承担河(湖)长制日常事务工作。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同时明确,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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