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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高清版让您明白,少缴、免交等
作者:   时间:2018-03-26

   A表B表减免税计算填写的区别

   A表有专门的减免税计算表,

   需先填减免“污染当量数”

   或综合利用量,

   后填“本期减免税额”

   B表没有专门的减免税计算表,

   且直接填写“本期减免税额”即可。

   B类表

   B表填报

   注意事项

   B类表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检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当量数)

   图表格中的情况

   污染物排放量的第四种计算方法:抽样测算

   不能按固定期限申报时:按次申报

   B类表

   B表填报

   注意事项之按次申报

   B类表

   B类表填报注意事项

   禽畜养殖等行业水污染物

   抽样测算

   B类表

   B表填报注意事项

   其他抽样测算

   抽样测算

   一减税情形:

   1排放水、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标准30%的,减按百分之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减按百分之50%征收环保税。

   二暂予免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4、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等

   5、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第一部分

   +

   环保税知识链条梳理

   第二部分

   +

   环保纳税申报表纸质表单填写

   1 环保税全部申报表概述

   2 纳税申报表解析

   纳税申报表A类主附表间的业务关联

   (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均有减免事项,仅噪声暂无减免事项。)

   3 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南

   1. 主表:适用于纳税人汇总所有污染物的申报数据,得出本期应补(退)税额。

   2.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适用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的申报计算。

   3.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适用于污染物为水污染的申报计算。

   4.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适用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的申报计算。

   5.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四)(噪声适用):适用于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申报计算。

   6.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减免税明细):适用于环境保护税减免税的申报计算。

   7.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A类表

   附表1填报

   注意事项

   大气污染适用

   1、申报前,纳税人需自行计算每一排放口或没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从大到小前三项污染当量数再填表。(环保税法第九条)

   2、适用自动监测方法和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的,“实测浓度值”根据实测数据填写月均浓度值,其中使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的,如多次监测,按孰高原则填写。

   3、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排放量的,无需填写排污系数,反之一样。

   4、使用物料衡算方法的,据实填写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相关来源数据支撑,计算过程留档备查。

   5、上表中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计算公式中无论是除以100还是乘以N,都是需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A类表

   附表2填报

   注意事项

   水污染适用

   A类表

   附表3填报

   注意事项

   固体废物适用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产生量-当期综合利用量-当期贮存量-当期处置量

   附表3涉及了上述公式中的1、3、4项,不涉及第2项综合利用,因为综合利用是通过附表5(减免税表)中体现。(具体条款见《环保税法》第十二条第4款)

   A类表

   附表4填报

   注意事项

   噪声适用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噪声附表是唯一不关联减免税计算表的附表!

   A类表

   附表5填报

   注意事项

   减免税明细

   大气或水污染:(《环保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谁。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固体废物:(《环保税法》第十二条款第4条)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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