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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确立“区域限批”等多种制度和手段防治水污染
作者:   时间:2011-10-06

为了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重庆市制订出台了相关区域和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将区域限批、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和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力求运用多种防治手段保护水环境安全。

根据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条例》规定,对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标任务,或者突出水环境问题未按期解决的区域(含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条例》规定,重庆市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提高防范环境污染风险能力、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对此,《条例》明确鼓励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鼓励采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此外,重庆市要求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水污染防治在线监测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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