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其中,环保部将取消“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之后在2012年开始新办法的修改,修改原则之一就是调整资质分级分类条件,提高甲级门槛。2012年8月1日开始执行修改后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简称20号令)。
审批程序
甲级资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