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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重点监控企业需自行监测并公开污染信息
作者:   时间:2013-05-13

  环境保护部日前表示,企业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仅要认真履行自行监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且要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的信息,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

  多数企业不公开污染信息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被列入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包括废水企业4944家、废气企业4189家、污水处理厂3581家、重金属企业28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49家,还包括2010年以来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

  据环保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写组介绍,目前,污染源监测仅作为政府单向行为的观念需要转变。

  对于污染源的监测,社会公众往往理解为政府针对企业的单向工作,却忽视了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即便是在环保系统内,仍有这种观念存在。

  编写组称,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属于政府对企业排污状况的监管行为,企业开展自行污染源监测,属于企业自身为履行法定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而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行为。两种监测行为目的都是通过开展监测,获取监测结果,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促使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据介绍,目前虽然绝大多数企业建立了污染治理设施,但大多数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薄弱,污染源自行监测水平普遍较低,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项目不全,未能涵盖行业特征污染物,不能全面掌握自身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而污染信息更不愿意向公众公开。

  一家环保组织所作的调查显示,在我国的位列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18家行业领先企业的25家工厂,因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然而没有一家企业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仅3家公司(涉及4家工厂)公开了其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信息的4家工厂中,最多的一家公开了6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2家仅公布了两种。而8家跨国公司在海外工厂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更加详细全面,最多的一家工厂公开了49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

  据环保部介绍,在此前调查的1335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有10285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67%,另有3067家国控企业由于无监测能力、缺少经费、缺少监测人员、缺少设备、无废水外排等原因尚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仅有854家废水国控企业(占废水国控企业总数的24%)、233家废气国控企业(占废气国控企业总数的8.5%)和698家污水处理厂(占污水处理厂总数的25%)监测其他污染物。

  地方也拒绝公开污染信息

  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地方利益也常常以“商业机密”、“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企业污染信息。

  2012年,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在京联合发布“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评价结果报告。评价结果显示,尽管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水平总体继续提升,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只有16.8%的城市愿意将完整的污染信息向市民公开。

  如某市号称“中国有色金属之乡”,有色金属产业是其第一大支柱产业,目前规模以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就达117家。

  但外界在当地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不到该市的企业环境行为整体评价内容、经核实的信访和投诉公示内容、环评及验收结果公示内容以及排污收费相关公示等内容。

  “从我个人参与环保工作的经历来看,目前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湖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帅对记者说,第一个就是不想公开。他说,这是长期以来的传统的行政方式造成的,地方政府不愿意公开行政管理的一些制度,尤其是操作过程。

  刘帅说,第二个是不屑公开,对于一些环保数据,他们都不想给;第三个是不愿意公开,因为这不便于暗箱操作,也不便于引导企业在当地的投资。

  “第四个是不敢公开,怕犯错误。”刘帅解释说,因为一些数据的准确性问题,不敢公开。同时也担心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尤其是健康方面的问题。最后是不会公开,不了解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许多国家都有污染物排放登记制度,包括排放、处理和运输污染物的情况,企业都要向政府报告,并且都是公开的。”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白兰说。

  公开方式应便于公众知晓

  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到底有多大的必要性?上述编写组称,企业排放的有毒或有害物质即使未超标,但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后会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

  如化工、冶炼、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家电制造等行业中,虽然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对环境零危害。

  “这种不利影响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编写组称,因此,企业有必要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的信息。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原因、年度报告等五项内容。

  而对于公开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排污企业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另外,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对外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其中,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开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原始监测记录应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在现场采样过程中,如遇到被监测单位拒绝进入等情况,可视为不具备监测条件,应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本文来源: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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