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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5月1日起按用水量90%计征污水处理费
作者:   时间:2013-05-02

  根据新修订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今天起,我市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将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新《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施行   新《办法》指出,我市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对于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困难群众免缴污水处理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我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用水“大户”具体核定方法另行制定  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企业,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本文来源:东莞阳光网-东莞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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