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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排污最高处罚百万元——江城护水新规
作者:   时间:2011-08-10

8月1日起,《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谁要是在湖北省武汉市饮用水水源地设排污口,逾期不拆不堵,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条例》共8章55条。

“三条红线”死守水域

今年初,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条例》对此均有严格规定。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方面,《条例》规定由水务部门制订区域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在用水效率控制方面,《条例》规定对取水量高于用水定额的企业,水务部门有权叫停和处罚。在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方面,《条例》规定水务部门在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后,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若发现排污超标,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涉污项目,停发新的排污许可证,且限期削减排污量。

武汉市水务局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武汉市半数湖泊水质不符合其地表水功能区标准。对这些湖泊,水务部门将全面截污,并着手恢复水生态。

处罚告别“不痛不痒”

为杜绝“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条例》专门针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罚款最高达100万元。

《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水务部门可立即停止其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任何天然、人工水域新建、扩大排污口的,将处理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行为若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将处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水生态修复有保障

作为湖泊“杀手”之一,湖滨餐馆的污染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湖泊成了餐厅的私家水景和排污池。《条例》首次对所有水域餐厅说“不”。

武汉市水务局负责人表示,已有的湖滨餐馆,除非其污水管网已与市政污水管网对接,不再向湖中排污,或其排放的水水质高于湖泊的地表水功能区标准的,均在搬迁之列。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水生态修复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对实施水生态修复应当采取的措施、水生态修复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和经费等。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湖泊整治专项资金,用于湖泊整治。河流生态修复应当综合采用工程、生物和管理措施,改善河流水质、调节水量,修复河流水生态系统。湖泊则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调整养殖结构等方式,不断提高水质标准。

(本文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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