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有了新的“尚方宝剑”。
近年来,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遍地开花,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随处撒漏,运输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任意倾倒在河堤岸坡、郊区道路两侧,甚至城市中心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还造成了二次污染,损害了城市形象和市民身心健康。为了切实抓好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大力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为永州市产业承接对接创造良好的环境,市政府及时出台了《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的申报登记、清运管理、建设施工工地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事先取得处置许可证才能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任何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或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最高可以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