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很复杂,问题也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如何解决,通常也都是些老生常谈,一一说来,总有那么必要的几条。
其一,修改环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修改相关条文,去除非法排污的空隙。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重罚。对污染企业立即停业整顿,直到有经权威评估有可靠的解决方案后,方可继续生产,拒绝“合法通道”。
其二,严控“两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央企也不能例外。对央企除了现在的EVA考核之外,要把污染指标作为重要内容加以量化考核。
其三,对于污水处理厂等“特殊”群体,应根据各种“难言之隐”,对症下药。工艺不达标要提高工艺,处理量不达标要增加处理量。对于故意放水的上游污染企业,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使其尽职尽责。
或者还有更为缜密的其四、其五……
这些方法也都是极容易想到的,极容易想到又没有扎根现实,污染企业还有些变本加厉,污水处理厂竟敢顶风而上,问题到出在哪里呢?值得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