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但是一个贯彻实事求是原则、提供能更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环境数据的问题,更是为了促使我们在环境综合治理上下功夫、见实效。承认事实、正视问题本身,还不是终极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才是最终目的
这阵子,PM2.5绝对是个热点话题。去年11月16日,环保部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将PM2.5、臭氧(8小时浓度)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并收紧PM10、二氧化氮浓度限值,提高了对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按照环保部日前发布的监测PM2.5的时间表,今年,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率先启动;到2016年,全国将统一执行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已有11年未作修改。近年来,由于公布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与公众的主观感受不一致,1982年制订发布、经过1996年修订更名和2000年修改的现行标准一再受到质疑。按此标准考核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日益增多,而公众的感受却是空气质量每况愈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版2011年初第一次征求意见时,PM2.5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而从去年11月1日开始,《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开始实施,首次对PM2.5测定在技术层面作出了规范。
从目前众多媒体所反映的某些相关官员、广大公众以及一些专家普遍的乐观情绪看,似乎只要实行新版的空气质量标准,且加进了监测PM2.5等项目指标,就万事大吉了。但事情未必会这么简单,还有不少理念上的问题,甚至是根本性的观念问题有待廓清,否则“好经”恐怕会被“念歪”。
空气质量监测究竟是为了什么
环境质量数据的获得和发布,是政府必须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这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工作的一部分,公众有权要求政府在制度化的安排下向他们提供及时的、最能反映现实情况的环境质量数据。然而,这还远不是问题的全部。
环境监测首先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项科学活动,是人们紧密跟踪动态变化中的周边环境质量的一项高度社会化的科学活动。人们认识世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基本的环境质量也是一种“公共产品”,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随时掌握环境污染现状的真实状况,是为了制定合理有效的公共政策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在当前,是为了大力遏制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下滑态势,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呼声最集中的诉求之一。
近来一些媒体和专家担心,“把PM2.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有可能使城市蓝天数量明显减少,使不少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变得十分困难”,又担心“全国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可能从现在的80%下降到20%,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将会压力增大”,这就让人看不懂了。空气质量监测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认识世界,真实客观地描述我们的环境质量,为了更主动、更有效地采取措施使之不断改善,还是为了某些政府官员显示政绩?人们不禁担心,在所谓“压力增大”之下,会不会有人另辟蹊径,改走“改善环境质量数据”的“巧路子”。科学规范办事、改善环境质量的正路子可能只有一条,而“改善环境质量数据”的“巧路子”就难以计数了。
实施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但是一个贯彻实事求是原则、提供能更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环境数据的问题,更是为了促使我们在环境综合治理上下功夫、见实效。承认事实、正视问题本身,还不是终极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才是最终目的。
好的空气质量是治理出来的,而不是监测出来的,更不是“改善环境质量数据”捣鼓出来的。
科学的事还得科学地去做
环境空气监测,包括PM2.5的监测首先是一项科学活动,科学的事还得科学地去做。“二次征求意见稿”所确定的目标与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与环保先进国家的空气质量状况相比,我国确实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要达到这个标准,有相当难度。
PM2.5是一个综合型的污染物,具有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的双重属性,各类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质,对它都会有“贡献”,尤其是耗用化石燃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各种有机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都会转化构成PM2.5。因此需要对多种污染物作协同控制,才能实现有效治理。PM2.5也是一种区域性污染物,必须推进区域之间的联防联控。我国地域广阔,地形气候类型复杂多变,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则存在较大差异,面对的空气情况很不一样,应对措施不能一刀切,有关技术线路可能也会很不一样,应该按照中央领导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所说的,“鼓励各地根据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PM2.5的检测技术在全国各地的分步建立和标准化,可能不会很轻松。北方某个大城市近来不止一次发生过一天内PM2.5数值大于PM10的情况——大家知道,PM2.5是PM10的一部分,分值大于总值,显然不合逻辑。就好像清点一个人身上的钱,总数清点下来总共120元,其中10元面值的却有140元。这里可能有3种原因:总数点错了,10元票面点错了,两者都点错了。
环境监测得有个规矩管着
环境监测是个科学问题,是个公共服务问题,同时也是行政执法问题,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作。世界上的环保先进国家先后都建立了严密的法律框架,而我国至今只有2007年以国家环保总局39号令形式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仅是一个系统内部的管理办法,规定只“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新版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曾于2009年4月由环保部办公厅发函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环保厅局征求意见,然而两年多过去了,至今未见下文。环境监测是全社会的实践活动,其活动主体和影响所及绝不只限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行为实施规范,否则有关环境监测的种种问题和争议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